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350

 

                         (1955年9月26日商业部[55]商一食字第43号颁布)

      为改进对回民仪器的供应工作,贯彻民族政策,巩固民族团结,扭转不合理现象,对供应回民食用的牛羊肉的经营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请注意:
      一、凡供应回民的牛羊肉必须由“阿訇”执刀屠宰,如需急宰而“阿訇”不在场时,可由回民职工处理。剥皮、剥骨均应尽量由回民工人按照回民操作习惯进行。对于牛羊生殖器、衣胞、肛门、膀胱、胰子、脊髓、血液等回民忌食物必须完全割掉,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检查,不得附带在肉体内。
      二、羊的剥皮方法应逐步执行“架子剥皮法”,代替“人工吹气法”,以重卫生。
      三、外调自然冷冻牛羊肉,为保持清洁卫生起见,应用肚子(胃)包装,必须把肚子洗净,光面朝里,严防不洁之物混入,装后用绳子封口,并应在缝口处印上加工屠宰场包装工人代号、检验人员的图章和“回屠”的戳记。
      四、回屠牛羊肉,应配备回民职工负责掌握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拨单和出入库单上,应注明“回屠”字样,以便同其他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其苫布、席子、人力与兽力车、汽车均应专用。火车能取得铁道部门同意,亦应专用,或洗刷、消毒,不能洗刷时可用席铺垫。并应尽量雇用回民搬运。
      五、在回民聚集的大、中城市,国营公司专设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尽量利用回民零售机构销售;一般因回民较少,尚未建立牛羊屠宰场的地方,可采取委托回民肉商屠宰加工或批售活体等办法,后供其需要。
      六、在大、中城市主要产区,对阿訇的屠宰工资过高的问题,应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进行教育,提高其觉悟,并经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适当地降低现有的工资水平,使之与其他劳动工资大体相吻合。
      由于各地信仰伊斯兰教的不尽是回民,故以上规定希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具体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