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457

 

  一、基本含义

  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通常是指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除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干部之外,在独立行政或核算单位的技术与业务职能机构中工作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少数民族干部。一般可作如下分类:1.按专业分类,包括:自然科学专业类、社会科学类;2.按工作性质分类,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经济专业人员、新闻编辑人员、文艺干部、律师及翻译等;3.按专业技术职称分类,包括: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经济工作人员、统计工作人员、会计工作人员、编辑人员、记者、农业技术人员、图书档案人员、外语人员、卫生人员等。

  二、基本情况

  经过几十年不懈的努力,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数量、年龄、文化、专业结构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1.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数量增加较快。已由1979年的23.8万人发展到180多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7.5%。1996年,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1992年相比,分别提高了3个、4个、10个、6个、5个百分点。

  2.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年龄结构趋于合理。到目前,在全国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中45岁以下的占到60%左右。从5个自治区的情况看,35岁以下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占到50%左右,36岁至45岁的占到30%左右。

  3.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文化、专业结构有了较大改善,综合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已拥有一支涵盖经济、科技、金融、文化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等各行业少数民族专业人才队伍,其中高中以上文化占80%以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的比例分别是3.6%、23.4%、62.4%。

  三、政策措施

  (一)指导方针

  1979年以前,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实行的是“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1979年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遂将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的方针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工作进人了一个新阶段。

  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发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此,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计划地扩大数量,拓宽来源,重点培养和充实各类科技管理人才队伍,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这是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出的新任务和要求。

  (二)政策措施

  在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工作上,党和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1.在干部来源方面:为了解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来源少、数量不足的问题,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有关部门的报告中指出:边远地区急需科技人员,允许他们到沿海内地通过招聘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有关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并开展对口支援;鼓励大中专毕业生支援边远地区建设;允许边远省、自治区对科技人员实现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制和技术承包制,允许取得适当的报酬;为到有关地区支边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规定了服务年限和优惠条件;大力宣传、表彰支边的模范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可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但必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2.在改善结构、提高素质方面:1986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强调:要采取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培训本民族的技术骨干,并对培训的重点、方式、内容、师资以及各级民委和科协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3年12月,中央有关部委再次提出:要采取不同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现代科学文化水平;各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农林、工程技术、财贸、金融、企业管理、医疗、卫生、政法等专业,要有计划地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名额,实行定向招生和培养;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尽量为他们多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中央有关部门和内地省、市,每年安排一部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到相关专业的院校、科研部门和企业进修学习,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

  1998年4月,中央有关部委在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中提出:根据民族地区对高层次管理人才的迫切要求,选调部分企业干部,安排到国家重点联合企业挂职锻炼,时间半年。

  1999年4月,中央有关部委指出:本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干部“三支队伍”一起抓的思路,在增派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挂职锻炼的同时,有关省、自治区、市要各选派1名担任科技(科研)管理工作的领导到沿海地区的企业或科研单位挂职锻炼,沿海有关省市要尽量把他们安排到经济效益比较好、经营形式比较活的企业或科研单位担任相应职务。

  3.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方面:大力加强民族地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1986年,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为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要把广大农村、牧区的科技工作者和群众中的技术能人组织起来,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发展各种科普组织。为了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条件,县以上科协单位要积极组织有关科技专家到基层进行科技宣讲和培训活动。县以上民委和科协要大力帮助边远山区和高原牧区建立科普工作队,开展科普活动。加强民族地区科普队伍建设所需的经费,除需在地方财政内给予适当照顾外,在国家用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专款中,各地可以拨出适当数量用于此项工作。对于在科普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