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节选)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335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卜卦、算命、看相、测字、看风水、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 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佛像、神像或者其他宗教标志物;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等宗教设施;不得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质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