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通知各地在回民及信仰伊斯兰教其他少数民族的开斋节对所需食油、牛羊肉应保证供应和适当照顾的指示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254

 

(1955年5月4日商业部[55]中商辰字21号颁布)
      根据一九五四年五月二日政务院转发各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回民节日及其婚丧忌辰供应面、油规定的精神,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加强民族团结,本年度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开斋节即将到来,对其所需食油及牛羊肉的供应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各地过去在斋月内对食油供应上已有优待规定者,仍可按规定办理,尽可能与毗邻地区取得一致,在节期内保证供应,不得脱销。在条件可能也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考虑将六月份食油定量提前供应,请你们自行掌握。
      (二)对牛羊肉,除在节期内加强组织调运保证供应外,如有购买活牛羊习惯者,也应给以适当照顾。
      (三)为了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风俗习惯,在牛羊肉调动、储存、销售等方面必须与猪肉严格分开。
      (四)过去各地对少数民族节日优待办法规定不一,拟作全面了解研究,请各地将以往对各少数民族的各个节日供应或照顾办法,于节后统一用文报部。